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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应急预案,新能源车辆失火预案

tamoadmin 2024-06-15 人已围观

简介1.汽车科技新福地,海南出台智能汽车新政2.电动观光车上路需要什么手续3.西安提出2030年汽车全面电动化 2025年个人购车新能源占比50%4.新能源封闭货车在北京的限行规定是什么5.电动车通电加油门不走怎样一键修复6.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7.京牌绿牌新能源封闭货车能进五环里吗?如果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车辆充电,则是明显的侵占公共区域行为,涉及堵塞楼道、堵塞

1.汽车科技新福地,海南出台智能汽车新政

2.电动观光车上路需要什么手续

3.西安提出2030年汽车全面电动化 2025年个人购车新能源占比50%

4.新能源封闭货车在北京的限行规定是什么

5.电动车通电加油门不走怎样一键修复

6.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7.京牌绿牌新能源封闭货车能进五环里吗?

新能源汽车应急预案,新能源车辆失火预案

如果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车辆充电,则是明显的侵占公共区域行为,涉及堵塞楼道、堵塞门厅、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个根据规定的是由物业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当地派出所监督管理的,找以上部门都可以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四条

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汽车科技新福地,海南出台智能汽车新政

一、综述

1.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 2.生产、检验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 3.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 4.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 5.国家和地方补贴的申报、获取情况 6.生产一致性内部检查情况(包括产品一致性自查情况、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情况) 7.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8.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情况(包括监测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产品按车型、地域分布情况;单车运行里程、单一车型产量及总运行里程、全部产品产量及总运行里程、能耗数据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 9.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故障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等) 10.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汇报情况 11.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等)回收和处置情况      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及销售额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 产、销量(辆)和销售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2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3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合计总产量     总销量     总销售额     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堆)采购情况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 动力电池采购量(辆份)和采购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   采购量     采购额     2   采购量     采购额     3   采购量     采购额     合计总采购量     总采购额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2*应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4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6*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7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8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9*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电动观光车上路需要什么手续

允许有条件开展智能汽车高速公路测试,中国的自动驾驶真的有着落了吗?

这是海南省首个智能汽车政策文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据悉,《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海南省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测试环境优势、5G全覆盖优势、新能源汽车全域推广优势等,吸引更多企业落地海南开展智能汽车测试、研发及示范应用工作,有助于构建我省智能汽车产业发展生态。

《办法》在制度上有突破,体现了海南发展特色,分别从管理机构及职责、道路测试或应用示范申请条件、流程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坚持创新发展原则,对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对省外封闭测试结果认可、第一个省级办法中允许有条件开展高速公路测试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海南也成为国内少有的允许载人、载物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省份,有利加快智能汽车商业化进程。

根据《办法》,在海南省道路测试过程中,一年内累计单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行驶里程超过1万公里且无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发生的车辆,其申请主体可申请我省高速公路测试。开展高速公路测试前须在我省智能汽车封闭测试区进行高速自动驾驶能力评估验证,并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会评审,且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政府还建立了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库,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数据采集、日常监管、标准制定等工作。

在配套政策上,海南省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海南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高速公路自动驾驶汽车功能测试方法等文件,按照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在管理对象上,海南要求在海南申请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除具备以国家要求的硬性条件外,测试和示范应用期间建立应急预案,车辆接入平台监控。还要为测试和示范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其中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等。

智能汽车是智慧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智能汽车发展围绕落实智慧海南部署安排,探索政策创新驱动产业、示范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以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先行,逐步扩大我省开放道路测试规模和示范应用区域,力争打造特色鲜明、政策开放、国际化的智能汽车测试和应用示范基地。

同时,海南省将积极积累博鳌乐城、博鳌东屿岛、呀诺达景区智能汽车试点经验,开展环岛旅游公路、城市公交、景区观光线路智能汽车试点示范,推进智慧交通应用及景区智慧旅游等。结合5G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实现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融合发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西安提出2030年汽车全面电动化 2025年个人购车新能源占比50%

电动观光车是一种环保、节能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在上路之前,需要办理一些手续和证件,以确保安全和合法行驶。以下是电动观光车上路所需的手续和证件:

1. 购车发票或购车合同:购买电动观光车时,需要向销售商索取购车发票或购车合同,这是证明车辆来源的重要凭证。

2. 车辆合格证:购买合格的电动观光车后,需要向生产厂家索取车辆合格证,这是证明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重要文件。

3. 车辆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电动观光车也不例外。因此,在上路行驶前,需要为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

4. 驾驶证:驾驶电动观光车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一般要求持有C1或C2驾照。如果没有驾照,需要先考取相应的驾照才能上路行驶。

5. 车辆年检: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的年检。因此,在上路行驶前,需要将车辆送到指定的年检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

6. 行驶证:机动车辆必须在行驶证有效期内上路行驶。因此,在上路行驶前,需要确保行驶证的有效期。如果行驶证过期了,需要及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

总之,电动观光车上路需要办理的手续和证件比较多,但是这些手续都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和合法行驶。如果您准备购买一辆电动观光车并上路行驶,一定要认真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新能源封闭货车在北京的限行规定是什么

易车讯 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内容显示,计划到2025年将西安打造成全国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增注册个人购置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50%左右,到2030年全面实现电动化。以下是意见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工信部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机遇,加快构筑汽车产业发展新优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

深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紧扣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自主培育和引进合作并重,强化整车整机带动、创新引领、应用牵引,着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化、产业基础高端化;依托龙头企业,持续补链、强链、延链、增链、稳链,培育聚集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链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将西安打造成全国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产业发展实现“一跃升四突破”:

(一)产业规模实现新跃升。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全市汽车制造业的40%以上,产销规模稳居全国前列。

(二)核心竞争力提升取得新突破。整车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千瓦时/百公里,市场推广规模全国领先。

(三)关键领域发展取得新突破。高级别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新能源汽车与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深入融合发展。

(四)品牌培育打造取得新突破。培育国际、国内知名的汽车品牌,打造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核心零部件企业,形成市场认可度高、核心竞争力强、产品多元化的西安新能源汽车制造品牌。

(五)绿色交通体系取得新突破。“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注册汽车中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提高,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0万辆左右;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提升重载货车、工程车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力争到2030年全面实现电动化。

三、发展重点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迭代升级。以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为方向,强化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布局智能网联汽车、氢燃料汽车等引领产业未来发展的关键领域,推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多技术路线并重,实现乘用车、商用车及专用车全系列多元化发展。

(二)提高产业链稳定性竞争力。着力构建安全可控、层级合理、供给全市、配套全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以整车需求为牵引,做强动力电池,做大电机、电控,破解“卡脖子”瓶颈及短板弱项,形成全产业链集群化发展。

(三)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推进全市汽车电动化,持续提高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制定相关标准和完善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发展壮大整车规模

1.扩大新能源乘用车领先优势。大力支持比亚迪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动比亚迪发挥新能源汽车技术领先、品牌领先、市场领先优势,支持企业DM-I超级混动和纯电动并行发展,推出更多具有竞争力的新车型,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依托现有基础,积极引进国际高端品牌和造车新势力,进一步扩大全市新能源汽车产能。鼓励支持西安吉利加大研发投入,及时推出更多性能优异、性价比高的车型产品,抢占市场,充分释能。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乘用车基本形成高、中、低端全覆盖,纯电动与混合动力多路线,轿车和SUV全系列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投资局)

2.推动新能源载货车规模化量产。鼓励支持陕汽、比亚迪加快产品结构优化,加大纯电动、氢燃料、无人驾驶重卡的技术储备和产品研发,针对不同用途、不同工况、不同需求,丰富系列、拓展车型、加快推广。支持专用车企业针对电动汽车特点,做好现有产品升级换代,加快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制上市,做专做精新能源专用车。力争到2025年,新能源载货车实现多技术路线并举、产品系列全覆盖、产销规模行业领先。(责任单位: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3.加快新能源客车投产释放产能。支持比亚迪纯电动客车基地充分释放产能,依托品牌优势、营销渠道,丰富客车品种,实行定制化生产,进一步扩大产销规模。实施品牌培育工程,以公交、旅游观光车、通勤车等市场为重点,研发生产适应城市和农村不同使用条件、耐用、经济的城镇客车系列产品,激发现有客车企业的发展潜力,大力培育特色客车自主品牌,不断做大新能源客车制造产业规模。(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二)贯通产业链供应链

1.做大做强动力电池产业。推动比亚迪、三星环新等企业持续放量和提产扩能,加快比亚迪刀片等新型动力电池、北汽双园等高端动力电池项目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市汽车动力电池形成配套西安、供应全国,产销规模居全国前列的发展格局。(责任单位: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市发改委)

2.培育拓展产业链体系。围绕整车需求牵引,坚持政策引导、企业主导、园区承载,加快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三电”核心部件企业,以及车联网、车规级芯片、汽车电子电器等关键核心部件企业,补齐短板弱项,形成自主可控、层级合理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体系。(责任单位: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投资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3.构建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优化产业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持续强化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优化园区“软硬件”实力,创新入园政策,不断提高园区承载能力,通过整车带动、服务吸引,力促一批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聚集发展,打造1—2个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局)

(三)强化突破关键领域

1.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以新能源汽车作为智能网联技术率先应用的载体,支持和推动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企业跨界协同、跨领域融合。发挥全市科研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支持高校、企业、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重点联合攻关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突破研发车载智能计算平台、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积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示范应用,支持西咸新区、高新区、航天基地等区域,率先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先导区和测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西咸新区、高新区、航天基地管委会,相关区县政府)

2.布局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以龙头企业为依托,整合高校科研机构、汽车企业以及制氢运氢等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重点推进燃料电池电堆、超临界水蒸气制氢等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产业化应用。支持推动陕汽等整车企业,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试验、适应性改进,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示范,探索研究市场运营商业模式,加快产业化步伐。(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3.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陕汽、比亚迪、法士特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瓶颈技术,突破整车控制、车身轻量化、电动汽车底盘、动力电池设计、电池正负极材料、驱动电机及控制器、智能驾驶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龙头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起草,引领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四)突出产业市场拓展

1.推动公共领域汽车全面电动化。巩固公交车电动化成果,加快出租车、网约车全面电动化进程,加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采购需求管理,鼓励其带头使用和扩大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比例。稳步提升驾校和考试车辆、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占比。2021年起,新投运的绿色物流转运中心城市配送转运车辆全部采用纯电动车;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全部实现纯电动。到2024年,现存非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基本完成淘汰或退出;到2028年,非纯电动网约车全部完成退出。鼓励渣土车、环卫车等电动化,2022年底前争取向市场投放1000辆小型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力争到2025年,渣土、环卫(中小型)、搅拌、城市客运、景区、通勤、物流、驾校和考试等车辆实行电动化替代。(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文化旅游局、西安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鼓励私人领域推广使用。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停车便利、不限行、充电桩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整车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力度,普及新能源汽车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知识,进一步加大渠道建设和促销力度、开展“以旧换新”等模式,让利消费者,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健全市场流通机制,鼓励新能源汽车二手车交易并完善鉴定评估机构,不断壮大交易份额。到2025年,私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比逐年提升,力争全市新增注册个人购置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50%左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3.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西安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鼓励融资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到2022年,全市新建成投运集中式充电场站200个、充电桩10000根。力争到2025年建成投运新能源汽车充电站350个、充电桩20000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强化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安全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做好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支持制定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安全检测标准,逐步推动动力电池针刺试验等综合测试工作。加强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管理,督促指导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加大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和故障应急处置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消防、救灾和人员疏散等重大应急事故。(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汽车产业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负其职,协同推进,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全市形成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汽车专项资金向我市汽车项目倾斜支持。用活、用足先进制造业强市等相关政策,继续兑现落实现行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补贴政策,实施三环内新能源物流车不限行等差异化交通管理措施,研究制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担保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三)强化人才保障。依托我市科技资源优势,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与西安交通大学、长安大学、陕西交通运输学院、西安汽车职业大学等院校合作共建培训基地,提高专业技能人才实践能力。发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作用,探索“订单式”人才培训机制,对操作人员加强针对性技能培训。

(四)严格督导考核。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完善督查督办举措。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将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电动车通电加油门不走怎样一键修复

法律分析:京牌绿牌新能源封闭货车能进五环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只罚款,不扣分。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电子眼拍到多次,当日只作一次处罚,罚款一百元人民币。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再遇警察,就出生之前的处罚凭证,将不再重复处罚。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又被电子眼拍到,将不再重复处罚。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

第七十七条 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只要能在电动车出现故障时识别出系统提示声音,控制器开启后,按下电动车的修复键进入自检程序,系统会根据不同情况发出相应的语音提示,然后根据语音提示完成相应操作后即可正常驾驶。

如何辨别电动车的语音提示:1。语音提示为警告音(1个高音),通常是制动管路故障。按住电动车的维修键可以低速行驶。2.语音提示是警告音(2个高音),通常是调速手柄的线路故障。按住电动车维修键可以低速行驶。3.语音提示为警告音(6个高音),通常为综合故障。可以连续按三次修复键,然后按修复键低速行驶。4.语音提示为警告音(高音3音),通常是电机霍尔电路故障。可以连续按两次修复键正常行驶。5.语音提示为警告音(1低音),通常为低功率。请注意及时充电。6.语音提示为警告音(2个低音音),通常是电池电量低,请充电。7.语音提示是警告音(三个低音),通常是欠压保护。请立即充电。提醒:电动车修车钥匙是电动车暂时进入正常行驶状态的临时应急预案,只是为了防止驾驶员推搡或停留在道路上。因此,电动汽车的维修功能启用后,一定要小心谨慎地低速行驶到最近的维修点进行维修,避免其他功能丧失带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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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绿牌新能源封闭货车能进五环里吗?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京牌绿牌新能源封闭货车能进五环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

第七十七条 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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