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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召回2021,福特汽车召回事件最开始决定不召回原因是什么了

tamoadmin 2024-05-20 人已围观

简介1.2019年度汽车召回事件回顾,关键词:德系、高田气囊汽车是由很多配件组成的,每一个配件在其中都是具备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无论哪个配件出现故障都将带来非常大的影响。自然对于一个汽车制造厂而言,如果某个问题频繁发现,那么就会被国家质监局要求实施召回,近日,福特汽车就因此被要求召回300万辆汽车,其具体原因是因为该汽车中所安装高田生产的安全气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在长时间的潮湿环境下可能会出现炸裂

1.2019年度汽车召回事件回顾,关键词:德系、高田气囊

福特召回2021,福特汽车召回事件最开始决定不召回原因是什么了

汽车是由很多配件组成的,每一个配件在其中都是具备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无论哪个配件出现故障都将带来非常大的影响。自然对于一个汽车制造厂而言,如果某个问题频繁发现,那么就会被国家质监局要求实施召回,近日,福特汽车就因此被要求召回300万辆汽车,其具体原因是因为该汽车中所安装高田生产的安全气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在长时间的潮湿环境下可能会出现炸裂,而发生致命性的伤害,虽然说该事故发生的机率极小,但是为了维护用户权益,还是被要求强行召回。那么对于车主而言,其花了这么多的钱,却买了个具备安全隐患的车辆,实在是无法接受,那么车主该如何实现维权,追求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车主可以向厂家进行反馈,每个汽车品牌商,其为了维护品牌形象保障客户体验,都会设立对应的客服部,当客户有诉求的时候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即可实现和厂家反馈的目的,所以车主可以向厂家反馈对应的诉求,并要求厂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说法和给于适当的补偿,这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方式。

其次,车主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随着汽车三包法的完善,以及媒体的普及,消费者维权的方式也更加方便和全面了,当我们的诉求无人对待时,我们就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我们可以通过媒体、通过社区、通过论坛,以寻求帮助,他们会有专业的团队联系我们,并协助我们找到对应的责任方要到一定的态度。

虽然说,汽车召回让我们很不舒服,但是结果已经舒适,我们需要一定的补偿也表示理解,但是首要的还是配合厂家做好对应的改善,这样才能保障我们自身的安全。

2019年度汽车召回事件回顾,关键词:德系、高田气囊

召回制度介绍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 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制造商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编辑本段汽车的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 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近些年,国内汽车市场在经历了高速发展之后,购车人的消费观里,品牌、外观、空间等因素已不再是占据着决定性地位,而和汽车召回、投诉以及碰撞等事关车辆质量、安全问题的信息,也正成为舆论的焦点。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有关汽车召回公告共有215条,涉及的召回车辆共计6539512辆,囊括奔驰、宝马、丰田、福特、现代、本田等39个品牌。而其中,单批召回车辆超过2000台的召回公告就有99条。

整理完2019年所有的召回信息,小编归纳出两个重点:德系涉及召回的车辆数目位居榜首;因高田问题气囊召回的汽车数量最多。

德系品牌召回数目位居榜首

2019年,在中国市场涉及召回的德系品牌有宝马、奔驰、保时捷、大众、奥迪等,共涉及召回车辆3122836辆。

召回车辆分别来自于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戴姆勒卡客车(中国有限公司)、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

而其中,宝马和奔驰品牌则占据了德系召回的大部分。

其中宝马品牌共召回1179354辆,大部分是进口宝马汽车和国产华晨宝马汽车,基本囊括了宝马品牌所有车系,另外还有少量的宝马摩托车。宝马被召回的车辆,缺陷主要涉及安全气囊、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管道加热器、燃油箱、前部配电盒等部件,存在车内人员受伤、车辆起火、燃油泄漏等多种风险。

其中,因为高田问题气囊而召回的车辆,超过36万台,在宝马召回车辆中占比最高。安全气囊问题是因为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在安全气囊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可能发生异常破损,导致碎片飞出,伤及车内人员。

此外,2019年12月20日,因“燃油泄露”风险,华晨宝马扩大召回部分国产3系汽车,涉及车辆312281辆。受影响车辆的燃油箱,若其加工口盖板位置开裂,则可能引发燃油泄漏,这增大了车辆起火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说完了宝马,奔驰在2019年的召回数量同样不小,涉及车辆多达1010410辆。

2019年奔驰品牌涉及车最多的两次召回,分别是2019年8月29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分批次召回共计199623辆汽车。车型包含进口的R级、SLS、C级、E级、凌特,国产的C级、GLK、凌特、威霆、唯雅诺等车型。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驾驶席和/或副驾驶席正面安全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在安全气囊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可能发生破损,导致碎片飞出,伤及车内人员,存在安全隐患。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及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新型安全气囊,以消除安全隐患。

另外,2019年11月12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变更和扩大召回部分进口、国产E级两驱汽车,涉及车辆多达394478辆。

这次涉及召回的车辆,前减振器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时,可能会造成减振器损坏和减振器叉头变形弯曲,甚至导致车辆下控制臂衬套脱出,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减振器叉头断裂,存在安全隐患——说的通俗一些就是“断轴”风险。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的车辆免费安装前减振器加强固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高田问题气囊也是重灾区

另外,2019年高田问题气囊依然是召回重灾区。高田安全气囊召回已经进行了7年,全球召回数量高达1亿辆,创造了汽车行业史上最大规模的安全召回事件。日本高田集团供应的会爆裂金属碎片的安全气囊,截止目前,公开报道全球已经有至少23人死于高田气囊充气装置故障,另外还有上百人受伤。

而在国内,2019年涉及高田问题气囊召回的车辆同样多达上百万辆,涉及丰田、福特、宝马、奔驰、本田、路虎、特斯拉等十余个汽车品牌。其中丰田涉及625699辆,福特涉及547876辆,宝马涉及360001辆,位居前三甲。

2019年1月29日,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就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将于2019年1月31日起,召回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生产的35635辆卡罗拉汽车、2014年1月6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生产的151155辆花冠EX汽车,共计186790辆。

这次召回的车辆,就是因为副驾驶席空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在安全气囊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可能发生异常破损,导致碎片飞出,伤及车内人员,存在安全隐患。

此后,丰田就陆续召回花冠EX、卡罗拉、威驰、雷克萨斯IS/GX等车型,仅花冠EX一个车型在2019年就有超过46万辆因此召回。

2019年11月8日,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9年11月8日起,召回2013年1月4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生产的部分新蒙迪欧,共计344,872辆;以及2014年9月4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生产的部分锐界,共计203,004辆。

这547876辆蒙迪欧、锐界的召回,同样是因为驾驶席的正面安全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长安福特的处理办法就是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驾驶席正面安全气囊模块,以消除安全隐患。

而到了2020年1月8日,汽车安全气囊供应商高田(Takata)在全球范围内又发起了新一轮召回,召回数量高达1000万辆。奥迪,宝马,本田,戴姆勒,菲亚特·克莱斯勒,法拉利,福特,通用,马自达,三菱,日产,斯巴鲁,丰田和大众生产的车辆均受到影响。

新能源车型召回

另外,近年来新能源车型的销量突飞猛进,新能源市场受到的关注度也变得越来越高,那么新能源市场在2019年都有哪些车型被召回了呢?翻看了2019年所有的召回信息,被召回的新能源车型包括特斯拉Model?S、蔚来ES8、瑞虎3XE等。

其中,2019年1月18日,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决定自2019年4月10日起,召回2014年2月4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Model?S汽车,共计14123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副驾驶安全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在副驾驶安全气囊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可能发生异常破损,导致碎片飞出,伤及车内人员,存在安全隐患。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副驾驶安全气囊,以消除安全隐患。

同样是在1月18日,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0月26日生产的瑞虎3xe纯电动汽车,共计8580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差速器后悬置支架与副车架的连接螺栓可能出现松动,加速时底盘出现异响,极端工况下松动的连接螺栓可能脱落,导致后悬置连同差速器整体位置下沉,连接在差速器两端的半轴发生窜动,造成半轴传动失效和车辆行驶中动力中断,存在安全隐患。奇瑞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将后悬置支架螺栓易松动部位与副车架总成焊接为固定连接,以消除安全隐患,并对焊接部位给予终身免费质保。

而到了2019年6月27日,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搭载了2018年4月2日到2018年10月19日期间生产的动力电池包的蔚来?ES8电动汽车,共计4803辆。

召回范围内车辆使用的动力电池包搭载了规格型号为NEV-P50的模组,模组内的电压采样线束存在走向不当的情况,可能被模组上盖板挤压,导致被挤压的电压采样线束表皮绝缘材料磨损,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线束绝缘层烧损从而引起电池包热失控和起火,存在安全隐患。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动力电池包,以消除安全隐患。

小结

其实,除了以上的信息,去年备受关注的还有本田雅阁的“失速门”召回事件。自失速门事件曝光之后,经过网络舆论的不断发酵,终于在2019年8月8日,广汽本田决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召回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生产的装备1.5T涡轮增压发动机的部分国产雅阁汽车,共计222674辆。

这次召回的20多万辆雅阁,由于1.5T发动机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流速设计的原因,车辆在大雨等高温高湿环境下行驶时,可能导致少量冷凝水在中冷器出口处聚集,在这种情况下急加速时有冷凝水滴被吸入燃烧室造成发动机缺火,极端情况下可能使发动机进入保护模式,从而导致车辆出现行驶中加速受限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事实上,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相关部门机构对于车辆安全隐患检查力度的加强,汽车召回已经不再是一种“遮遮掩掩”的状态,企业通过召回解决产品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于企业品牌和消费者的保护都是正向的。但如果召回过于频繁、处置措施不当,也可能会对品牌形象造成二次伤害。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文章标签: # 汽车 # 召回 # 产品